河北石家庄:我被一纸错判拖进失信名单,7年申诉无门,F官明知错误却继续执行
我叫权开春,河北石家庄藁城区的一个普通生意人。
7年了,我的名字挂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高铁坐不了,生意做不成,连出趟门都被人指指点点。可这一切,源于一桩我根本没参与的项目、4份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的判决。
一、一个我从未施工的项目,却判我赔3百多万
案件还得从2020年说起。当时,石家庄某项目的总包方是河北超力公司。一个叫李玉良的人,拿着超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对外签合同。后来,有人起诉追讨工程款,F院判决我权开春和另一个人吴志云共同支付三百多万元及利息。
可事实是:我早就退出了那个项目,接手的是我弟弟权开恩。这一点,河北省高级人民F院(2019)冀民申793号裁定书写得清清楚楚:“权开春退出了,权开恩接手。”
而且,项目的大清包方吴志云,本身就是李玉良的合伙人、超力公司的挂靠方。他在别的案件里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明确写着,项目是他们三人各占33.3%股份合伙干的。这样一个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的人,F院却采信他的虚假陈述,来判我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F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F官只用一张“授权委托书”,就突破合同相对性,把一个从未签约、从未施工、早已退出的人拉进来判赔。这叫“以事实为根据”吗?
二、原告亲口承认:“我们在F院有人,花了大价钱”
我最有力的证据,是一段通话录音。当时我打电话给原告老板胡坤贵,他在电话里亲口说:“我们在F院也有人,花了不少钱,花了大价钱的。”连说两遍。
这份录音,我在一审时就提交了。可一审F官在判决书里只字不提。后来在执行异议案件中,F官郝巧灵才认定:这是“F官当事人私下勾结”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F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原告亲口承认“在F院有人、花了大价钱”,而F官又采信了明显虚假的证据,这算什么?
三、同一F院、同一项目,另一份判决证明我是清白的
2025年6月23日,石家庄长安区F院针对同一个项目的关联案件——权开恩案,作出了(2025)冀0102民初2804号判决。这份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判决,白纸黑字查明事实:
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权开恩,不是我权开春;
权开春已经退出;
大清包协议无效;
总包方超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同一F院现在已经承认:我之前被判承担责任的判决,是事实认定错误的。
可问题是:那个错误的判决,至今还在执行。我的房产被查封,银行卡被冻结,失信名单上的名字撤不下来。我在外地,连火车票都买不了。
四、程序违法:没通知我,就把我加进案件当第三人
更荒唐的是,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F官直接把我列为“第三人”,却没给我发过任何通知,没问过我是否同意,也没经过原告同意。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明确指出了这一程序错误。
《最高人民F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F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连通知都没有,就判我承担责任,这种程序违法还能指望实体公正吗?
五、发回重审后,中院F官迟迟不结案
2024年,权开恩案被发回重审。重审F官张改芹2025年10月16日就开完了庭,可到现在,案件((2025)冀01民终7889号)一直不判。
我理解F官案多,可我已经被拖了7年。重审判决直接关系到原错误判决能否被纠正,我的失信名单能否移除,我的生意能否恢复。一天不判,我就一天当“老赖”——可我明明不是老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重审虽然不严格适用再审期限,但一年多不结案,F官的效率问题难道不该追问?
六、我的诉求
我不是要闹,也不是要赖账。我只是想拿回本该属于我的清白。
请求F院立即撤销对我的执行裁定和失信信息,恢复我的正常生活和经营能力;
请求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错误判决进行再审,纠正错误;
请求问责原一、二审F官——他们错判给我造成的7年诉累、名誉损失、生意损失,谁来承担?
请求督促张改芹F官尽快对(2025)冀01民终7889号案作出判决,让真相尽快落地。
有人说,司F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当这道防线本身出了问题,一个普通老百姓又能怎么办?
我选择相信法律。我把这一切说出来,不是要对抗谁,而是希望有更多的人看到:一份错误判决,足以毁掉一个人7年的生活。我更希望,像我这样的错案,不再发生在下一个人身上。
权开春
2026年5月12日
由原告单方提供的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材料(2020)翼0102 民初625号购买模版
模方、(2019)冀 0105 民初 7723 号租赁钢管判决、(2020)翼01
民终 5175 号购买轻彩钢板判决、(2021)翼0110 民初2590号购
买密目网和安全网判决、(2019)翼0102民初8983号购买安全网
判决、(2018)冀 09 民终 2577号购买建材判决
【法律依据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再审案件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F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F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F解释:程序违法是再审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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