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榆林佳县,一项总投资超 77 亿元的省级重点 750 千伏输变电工程正临近投运节点。对当地村民闫某而言,这条途经自家房屋正上方的 750 千伏高压线路,既是能源输送的公共工程,更是悬在头顶的安全隐患与权益难题。先行用地程序与补偿协议签署时序存在争议、房屋拆迁与征地批复进度未能同步、补偿标准低于重建成本,加之省、市电力主体与属地政府权责推诿、市级直接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随着投运日期临近,这位村民的合法权益与工程推进之间形成明显张力。
一、架线先行协商前置不足 两级电力主体各执一说
未签补偿协议、未见协商程序,750 千伏的高压导线就直接架到了窑洞的头顶上。2026 年初,闫某发现陕北至关中第三通道输变电工程的线路,已经从自家房屋上方架设完成,此时他尚未与征迁部门达成补偿合意。
作为陕西省 “十四五” 电网头号工程,该项目承载着北电南供、消纳新能源、保障关中供电的核心功能,2023 年 9 月由陕西省发改委核准批复,连续三年被纳入省级保供电重点任务清单。佳县段线路途经多个乡镇,闫某的房屋正处于线路廊道的拆迁范围内。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750 千伏输电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外侧水平延伸 25 米,而闫某家的窑洞与线路水平距离近乎为零,整个院落与窑洞处于高压保护区,按照工程安全规范必须拆除。但现实的困境是:线路已经架设完毕,拆迁补偿的协商却迟迟没能实质性推进。
闫某多次提出质疑:线路施工前为何未先完成拆迁协商?房屋全程处在保护区内,通电后的电磁环境影响、雷雨天气安全风险谁来承担?这些关乎居住安全的核心问题,始终未得到明确的答复。
针对未告知、未协商即先行架线的侵权行为,闫某先后联系项目业主方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与属地国网榆林供电公司,前者称项目征迁事宜已全部下放至市级电力部门及地方政府办理,后者则以自身并非项目业主为由拒绝担责,两级主体互相推诿,始终未就前置施工的侵权责任作出正面回应。
二、政策扩围变通法定程序 监管跟进不足补偿落差
当地征迁部门给出的口径是 "仅拆房、不征地":房屋拆除后土地权属不变,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仅依据《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地上窑洞及附属设施核算货币补偿。
该口径的政策依据,来自陕西省优化电网建设审批流程的相关文件 ——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符合条件的,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按原地类管理,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但闫某认为,这一政策被扩大适用:按规定,导线走廊下占地可不征收,塔基占地则属依法应征收范围;而案涉房屋与线路垂直距离较近、水平净距近乎为零,依线路安全规范要求需拆除,宅基地客观上无法继续使用,已超出"杆塔基础"范畴。实质上是以简化审批政策替代法定征收程序,理应按法定征地补偿计算。
按规定,导线走廊下占地可不征收,塔基占地则属依法应征收范围;而案涉房屋与线路垂直距离较近、水平净距近乎为零,依线路安全规范要求需拆除,宅基地客观上无法继续使用,已超出"杆塔基础"范畴。据闫某主张,此种情形按法定征地补偿计算更为妥当,所涉处理系以简化审批政策推进,与法定征收程序存在落差。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闫某进一步证实:案涉项目无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县自然资源部门明确答复,因不涉及土地征收,故未制作安置补偿公告、土地总体规划方案等法定征收文件。作为征迁工作的直接上级统筹主体,榆林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报批义务,对属地落实法定征收程序的监督亦跟进不足,致使整项征迁工作缺乏核心法定环节支撑。他认为,750 千伏线路对房屋形成持续性占用,村民失去的不仅是几孔窑洞,更是宅基地使用权与安身居所,仅按地上附着物残值补偿,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原则,也低于同类房屋重建成本。
更令其难以接受的是,征迁部门曾送达书面告知书,限定其于 6 月 20 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搬迁资格,自行承担安全风险,相关补偿资金也将被收回。这份带有施压性质的告知文件,未获其直接上级榆林市人民政府纠正与约束,反而形成 “县级施压、市级未予纠偏” 的传导态势。闫某认为,该告知书的时限设定与后果条款显失均衡,既违背 "先补偿、后搬迁" 的法定原则,也以公共利益与安全风险为由施加缔约压力。
三、多轮诉求久拖不决 多级部门履职空档
为争取合理补偿,闫某已走过近半年的维权之路。
他先后向县、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及能源监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调取项目征地批文、安置方案、环评文件等材料,最终或被告知信息不存在,或被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同时全程未就线路对周边居民的电磁环境影响履行环评公示程序,该项事关居住安全的核心评价内容,属于缺失的公示文件。针对零距离高压贴房的安全隐患,闫某亦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了该问题,此类民生领域安全风险属督察受理范畴,但属地部门仍未启动整改。针对电力公司未经充分协商即架设线路的行为,他提起侵权责任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不得通电,但庭审中法院倾向认为争议性质属于行政范畴,宜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目前尚未宣判。
与此同时,他通过 12345 政务热线、各级主管部门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多数答复最终转回地方征迁部门,始终沿用 "按上级文件标准补偿" 的统一口径。作为市级统筹主体的榆林市人民政府未对投诉事项启动专项督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未见督办传导压力,始终未与当事人主动对接协商。省级电力监管部门的答复更为明确:土地属国家所有,工程系国家项目,相关问题应向地方政府反映。省、市两级电力企业则继续以 "权责下放"" 非业主方 " 为由各执一说,责任衔接再现空档,诉求由此悬置。
随着工程投运日期临近,协商窗口期趋于收窄。闫某了解到,线路拟于 6 月底前正式通电,而负责对接的工作人员近期沟通频次明显下降。对方存在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考量 —— 在市级监管部门跟进不足的背景下,基层部门缺乏主动协商的紧迫性;一旦通电交付形成既定事实,其家将长期生活于强高压线路之下,面临不容忽视的健康风险与居住安全隐患;而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本系项目建设方与属地政府应尽的法定职责。
一边是省级重点工程的推进任务,一边是普通村民的居住权益,双方的张力随通电倒计时逐步显现。闫某始终明确表态:他从未反对国家工程建设,仅要求公平、合法的补偿,不应由村民为国家重点工程承担不合理损失。
四、结语:公共利益固居首位 个体权益亦需兼顾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考题。
陕北至关中第三通道输变电工程,对完善陕西电网架构、保障能源供应、支撑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不言而喻。但工程的公益属性,不应成为忽视群众合法权益的理由,更不能突破土地管理、征收补偿的法律底线。作为市级统筹主体,市人民政府不宜仅以 "文件执行" 为由免除统筹监管职责,亦应防范基层以简化操作变通法定征收程序。“仅拆房、不征地” 的简化模式,虽提升了工程审批与推进效率,却既缺失对沿线居民的环评安全相关公示,也将拆迁成本与权益争议下沉至普通村民。
时至工程投运前夕,双方协商的窗口期已十分有限。希望当地政府与项目建设方能跳出 “按文件执行” 的固化思路,正视村民合理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量实际损失与居住需求,拿出有诚意的解决方案。一项真正的民生工程,既要有服务发展的广度,更要有保障每一个个体权益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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